一、项目名称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含首次、复查、扩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
3.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379号)
4.关于印发《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07]74号)
5.《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
6.《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国认实[2003]70号)
7.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14号公告
8.《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