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含首次、复查、扩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
(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1号)
(四)《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06]141号)
(五)《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0]49号)
(六)《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监督发[2010]29号)
(七)《食品检验机构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29号)
(八)《转发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粤质监认函[2011]85号)
(九)《关于启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的公告》(2011年国家认监委第5号公告)
(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五、许可条件
1.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验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食品的检验的实验室,其检验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验设备设施;
5.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验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