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300-2001(2002.01.01的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代替 GBJ300-88适用于施工企业产品(建筑物及其施工)的验收,其中的3.以下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3.0.3:为施工质量验收要求(1~10条);
5.0.4: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要求(1~5条);
5.0.7:为通过返修或加固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为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的自查,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的备案要求,(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