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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组织、监督和协调工作。第三条对建筑施工噪声实行市、区环保部门分级管理: (一)市环保部门负责罗湖区和福田区内市政工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十五层(含十五层)以上大厦及特殊区域的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罗湖、福田区内同一建筑工地中既有高层建筑(十五层以上),又有多层建筑的(十四层以下),整个工地由市环保部门统一管理; (二)罗湖、福田区环保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市环保部门管辖以外的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 (三)南山、盐田、宝安、龙岗区环保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 (四)福田保税区管理局、蛇口环保所配合市、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严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布局作业机械,妥善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 第五条 建筑施工作业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对该项目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为环保部门)提出申报,申报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施工进度和安排; (三)建筑施工场所和作业机械; (四)施工期限; (五)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拟采用的防治措施; (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环保联络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六条 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程序: |